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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x、孙xx二手车买卖合同纠纷成功案例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民终224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xx,女,汉族,住山东省安丘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晓凡,山东衡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xx,男,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

上诉人李xx因与被上诉人孙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2019)鲁0702民初23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4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买卖合同自被上诉人处购买车辆,合同中约定的随车资料包括保险。上诉人主张该保险包括车辆交强险和综合商业险,被上诉人主张仅包括交强险。上诉人一审时提交了综合商业险电子保单、与被上诉人的通话录音等证据主张买卖合同中约定的保险包括车辆综合商业险,被上诉人并未提交反驳证据。因此对被上诉人是否存在瑕疵交付的违约行为以及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应进一步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2019)鲁0702民初235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李xx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36.5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马海兰

审判员  孙 涛

审判员  李 玲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吴 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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